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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公司诉云海肴案再生波澜:二审认定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布鲁斯 知产力 2023-01-29



二审判决认定,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单个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作者 | 布鲁斯编辑 | 布鲁斯




餐厅装饰物上使用知名舞蹈动作图案,是否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日前,舞蹈家杨丽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云海肴餐厅之间的相关诉讼又出现了值得关注的新进展。


与此前的几起一审案件判决中认定云海肴餐厅侵犯著作权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次的这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认为云海肴餐厅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分别与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石景山万达店、昌平天通苑店(以下统称“云海肴方面”)之间发生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该案一审判决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虽有不当,但是处理结果正确,因此在纠正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双方在北京多个法院均有诉讼,索赔总额达数百万元


因认为云海肴餐厅在店面装饰中使用了杨丽萍独创的舞蹈动作,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方面早在2018年前后就开始发生一系列纠纷,杨丽萍公司对云海肴方面提起多件诉讼,起诉地涉及北京市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等多个法院。从已公开信息来看,杨丽萍公司对云海肴方面提起每件诉讼的索赔经济损失金额均为100万元,总金额至少已有数百万元。


这系列案件之间的起诉事由大同小异。简言之,杨丽萍公司认为,云海肴方面未经许可,在云海肴餐厅中,将杨丽萍2003年创作完成的系列作品《月光》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等装饰中,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月光》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对《月光》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也搭了杨丽萍及《月光》的知名度、美誉度的便车,使相关消费者误解而取得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云海肴方面曾就相关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均被驳回。此后,该系列案件在各基层法院一审陆续开庭审理。


例如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情况(点击标题查阅详情):“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2020年之后,该系列案件一审陆续宣判,在已经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中,各法院各起案件均认定云海肴方面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未支持杨丽萍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相关主张。


譬如,北京海淀法院2020年10月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中杨丽萍的舞蹈作品《月光》中的有关舞蹈动作被认定具有独创性,云海肴餐厅使用相应图案,构成侵害著作权,但对杨丽萍公司有关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云海肴餐厅方面在该案中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该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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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

(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除此以外,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2月一审判决云海肴方面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其在判决书中对云海肴方面是否侵犯著作权及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北京海淀法院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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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判决

(2021)京0101民初11814号


包括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的两起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做出该案一审判决时的认定,也与其他基层法院的一审认定结果有些类似。但是,在云海肴方面提起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7月、9月陆续做出的两份二审判决中,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做出了纠正。



一审:侵犯著作权,二审: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什么作品?


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无法确认杨丽萍为《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因此未支持杨丽萍公司与《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相关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月光》舞蹈,一审法院认为舞蹈作品的本质在于人体的动作,舞蹈表演中的人物造型、服装、灯光、舞美、音乐等,都可以与人体动作相结合来表达特定的主题和思想感情,并认定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相互配合下的《月光》舞蹈整体构成舞蹈作品,而拍摄《云南印象》中《月光》舞蹈的视频则构成录像制品;对于《月光》舞蹈作品、《云南映象》录像制品,杨丽萍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做出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舞者妆容、背景灯光、音乐等主要用于烘托舞台呈现的氛围,服务于表演的需要,其本身不属于舞蹈作品所保护的“动作”“姿态”“表情”等方面的个性化设计和安排,不能作为舞蹈作品保护的客体。一审判决将舞台表演的舞蹈动作姿态与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呈现效果整体认定为舞蹈作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规定,对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予以纠正。


(二)是否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云海肴方面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存在接触该舞蹈作品的可能性,虽然两者一静一动表现形式不同,但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高度近似,明显取材于该舞蹈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对于这一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云海肴方面并非对《月光》舞蹈整体使用,而是单独使用了其中并非连续串联的若干单人舞蹈动作,在餐厅不同位置分别使用。法院指出,人类能设计出的单人单个动作是有限的,作为舞蹈创作的最基本元素,单人单个动作不应被任何人垄断;不应有哪个特定身体动作是其他舞者及社会公众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作出或者使用的。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杨丽萍表演呈现的单个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单个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使用少量不连贯的单人单个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由于法院已对相关行为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且现无证据证明被诉行为除了侵害原告的相关著作权之外,还对原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杨丽萍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云海肴方面微博转发网友上传的带有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则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在二审中,法院则并未认定云海肴方面侵害杨丽萍公司相关著作权,因此对杨丽萍公司有关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进行了认定。


首先,二审法院指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包括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产生的竞争关系。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的《月光》舞蹈表演形象形成了鲜明的表演艺术形象,具有显著性;经过大规模演出及电视台多次播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剪影式的表演形象已成为对《月光》舞蹈作品乃至杨丽萍舞蹈形象进行商业推广使用中的典型商业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形成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权益。


最后,法院认为,作为主营云南菜品的餐厅,云海肴方面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中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云海肴方面的行为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基本符合该案实际情况,不再进行调整。因此,二审法院在纠正两案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即分别判决云海肴方面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150000元及合理支出21754元、21851元,两案共计273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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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石景山万达店的二审判决

(2022)京73民终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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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昌平天通苑店的二审判决

(2022)京73民终2161号


目前,双方在北京西城区等法院的案件判决尚未公开。



单个动作不受著作权保护,不代表一定能随心使用


有关单个动作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去年做出二审判决的《俏花旦》一案中也有所涉及。该案中,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起诉称,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表演杂技《俏花旦》侵犯其著作权。该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备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如果仅仅是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则独创性不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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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花旦案二审判决

(2019)京73民终2823号


该案二审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包含的独创性表达系连贯动作的个性化编排设计,而非杂技技巧本身,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设计等不属于杂技作品保护范围。这与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杨丽萍公司诉云海肴案件中的相关观点异曲同工,即连续编排的动作、姿势、表情等才有可能满足舞蹈作品或者杂技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国外也早已有类似纠纷发生。知名游戏开发商Epic Games曾因其游戏《堡垒之夜》(Fortnite)中的角色表情使用了类似于知名人物的舞蹈动作,而被一些知名人物在美国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例如前马里兰大学篮球运动员Jared Nickens和Jaylen Brantley曾称其舞蹈动作“Running Man”被盗用而起诉Epic Games,并索赔2000万美元。此外,还有一些说唱歌手、演员、网红也曾因此而起诉。但是,这些诉讼中至今都未出现原告胜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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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垒之夜》开发商Epic Games再次因版权侵权而被起诉


业内人士表示,在美国,虽然舞蹈在以舞谱、录像、图片等有形的形式固定时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个人动作或舞步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舞步具有新颖性或显著性,美国版权局也不会注册仅由少数几个线性或空间变化的动作或步骤组成的简短舞步。


当然,法律对于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等不同类型作品进行保护时所考虑的因素还是有区别的。同时,单个舞蹈动作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代表可以未经许可使用一些视听作品里的舞蹈动作截图或者片段,那样做仍有很大侵权风险。


况且,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并不代表不会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正如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里认定的那样,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主张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如果相关动作图案已经被当事人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并且处于有效状态,那么其亦可选择通过提出商标侵权等诉求来维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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